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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43M]百度网盘|亲测有效|pdf下载
  • 保险法

  •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0-01
  • 热度:9880
  • 上架时间:2024-06-30 08:52:20
  • 价格: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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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介绍、分析了保险法的制度基础和理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配置、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再保险、保险从业者、保险营业的监督管理等问题。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结构新颖,注重保险法专业知识的表达深度、传播与应用,尤其对保险合同的特征、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保险利益、说明义务、告知义务、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均有独创性的见解。
作者简介
  邹海林,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法学(民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等。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至1993年,赴美国在LewisandClarkLawSchool做访问学者,研习美国保险法;1994年5-7月,赴日本在东京大学法学院做客员研究员,研习日本社会保障法。1994年后,重点关注我国破产法的重新制定,作为“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的成员,积极参加了破产法新草案的编订。在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曾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曾兼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保险法。自1988年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目录
总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业
第二节 保险的意义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八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说明义务
第三节 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利益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二节 除外责任
第三节 近因规则
第四节 保险给付请求权
第五节 保险责任的承担
第六节 保险弃权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第二节 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节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给付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六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七节 人寿保险
第八节 伤害保险
第九节 健康保险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类型化
第二节 填补损失原则
第三节 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节 保险价值
第五节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六节 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七节 重复保险
第八节 保险代位权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类型化
第三节 责任保险第三人
第四节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第五节 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六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八章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的意义
第二节 再保险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 再保险的类型化
第四节 再保险人的责任与承担
第十章 保险从业者
第一节 保险从业者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第四节 保险经纪人
第五节 保险公估人
第十一章 保险营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保险营业的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第二节 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与备案制度
第三节 营业报告和营业检查制度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五节 保险准备金
第六节 保险公司的资金
第七节 保险保障基金
第八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
第九节 保险公司的接管
前言
  总序
  法治体系是一个社会性的有机系统,法律制度、法治人才、法学知识是其中的关键性要素,而法学教材则是法律制度、法治人才、法学知识三者之间最为重要的联结体和转化器。法学教材阐释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则是法学知识的规范表达,依靠法治人才运作;法学教材培育法治人才,使法治人才充盈法学知识素养并信奉、掌握和运作法律制度;法学教材传承法学知识,使法学知识与法律制度内化为法治人才的价值体系和应用知能。因此,编写一套好的法学教材于法律制度阐释、法治人才培养、法学知识传承均极为重要,这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集科研人员之精华、合学术团队之能量,尽力尽责编写“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的目的与动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是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机构,其目标定位是建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强阵地、法学基础理论与法治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的最高殿堂、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人权领域最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几十年来,两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以科研强所、人才强所、管理强所和教学强所为治所方针,几代学人坚持学问之道、奉行学术伦理、恪守学者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法学繁荣和法治进步贡献了丰硕厚重的理论成果与卓有成效的对策建议,从而以其卓异的法学理论建树和独特的单位文化气质赢得了广泛的学界口碑和社会认可。与此同时,两所也把开展高级法学教育作为重要的机构职责,长期坚持法学研究与法学教学相结合,以教学相长的理念、勤勉尽责的态度和科学创新的方法,在法学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中传递法学知识、厚植法律文化和培固法治信仰,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持续培养了大量的品学兼优、知能兼具的法治人才。两所及其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与教学活动中积淀下来的法治理想追求、法律阐释能力和法学研究积累,需要凭借一套好的法学教材予以彰显、传承和扩展,这就是两所及其科研人员尽力尽责编写好“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的创作期待与努力方向。
  建构中国特色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法学教材体系居于重要地位并发挥独特作用,因为法学教材是这“三个体系”最显内涵、最为现实和最有效率的表达方式、信息载体与传播工具。两所及其科研人员在编写“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时,将以系列教材形式努力建构体现中国法学特色、反映中国法治实践经验和凝聚中国法学创新成果的法学教材体系。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即“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的组织者和编写者希望通过这套系列教材的编写,在其中融入编写者对中国法治实态的观察心得与分析思考,对中国法学成果的评价判断与归纳梳理,对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实践经验与更新探索。因此,“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的组织者和编写者将努力追求教材内容的在地性、现实性、前沿性和效用性,在地性以中国的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为基本面向,现实性以中国法治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阐释重点,前沿性旨在系统反映中国法学研究的最新课题,效用性旨在成为法学教育及研究生学习实践的有用文本。相信“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的编写过程能够成为中国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学教育经验的一个切实而有益的选萃过程与创新过程,能够成为建构中国特色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一个具体而有效的实践过程与形成过程。
  作为法学教材,应当系统而准确地汇聚和反映法治通识、法学通说和法律通解。“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将力求博采众家学术观点、广积中外法治经验、吸收各种教材优点,在此基础上,也给编写者充分发挥其学科专长、展示其学术创新、彰显其学者个性的空间。因此,“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系列并不强调形式划一与风格一致,而力求以内容取胜、质量取胜和效用取胜,成为高质量、好使用、有品位的法学教材品种。
  对于教材的读者预设和课程应用,“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并不刻意局限于某一类法学研究生教学体系中。无论是旨在学术型法治人才培养还是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只要是达到或具备法学研究生知识水准和研究能力的人,甚至凡是有志于成为法治人才、热衷法治知识、追求法治理想的人,都可以从本系列“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中领悟法治理念启发、汲取法学理论素养和获得法律技能参照。因此,本系列“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的潜在读者将极为广泛,潜在学术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十分广泛,组织者和编写者将为之保持学术创造能力并恪守学术伦理约束。
  一本好的法学教材,是法律人成长过程中最好的同道伴侣。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实践活动,法治的实践主体应当是拥有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人。法学教材的编创过程和使用过程同时也是法治人才群体间的交流过程,尤其对法学研究生而言是其法治人格的形成过程。希望“法学研究生高级教材”能够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产生应有的影响,组织者与编写者将为之持续努力。
  2017年10月于北京
精彩书摘
  要点提示
  ·保险制度
  ·保险业
  ·保险的法律意义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
  ·保险法
  ·保险法的渊源
  危险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不论科学技术发展到何等水平和人为进化做出多少主观努力,客观存在的危险在相当程度上都是无法彻底消除的。相对于危险造成的不利益局面而言,群体的力量较之个人在应对危险上更有效果,“抱团取暖”这个朴素的道理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防范乃至减少危险的领域,实现社会成员群体的“抱团取暖”,需要有经济上可行并且高效的方式。保险即其中的典型代表。
  保险首先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保险这种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表明,为确保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安定,需要有一种手段(即通过社会大众集体协作的力量)来建立具有相当规模的基金,对特定的社会成员或群体因为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实现经济的互助。所以,保险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就是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体现为一种互助经济制度,使得保险成为抵御和防范危险的一种特殊的经济互助工具。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为保险的基本目的和固有功能,更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保险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在自己遇到灾害时,保险因借助他人救助而具有“人人为我”(all for one)的功效;在自己平安无事而他人遇到灾害时,保险可以济助他人而具有“我为人人”(one for all)的功德。
  通过保险这种经济互助制度参与人的友好合作,以合理分担费用为基础,建立社会共济或者补偿基金,可以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或群体的危险,在可能遭遇同类危险的成员群体之间予以分担,或者以计入产品成本或者服务费用的方式在全社会进行分担。基于如此制度理念建立的保险及其运用,可以有效地满足转移或者分摊危险的绝大多数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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