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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部门发言人及负责人关于基本法问题的谈话和演讲》[26M]百度网盘|亲测有效|pdf下载
  • 中央有关部门发言人及负责人关于基本法问题的谈话和演讲

  •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01-01
  • 热度:8328
  • 上架时间:2024-06-30 08:52:20
  • 价格: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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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目录
版权信息
关于“居港权”问题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发表谈话全面介绍七月一日后有关香港居民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政策
内地法律界人士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2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有关判词发表谈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居港权案件的判决发表谈话
关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
从“一国两制”的高度看待释法的必要性与合法性(2)
以史为鉴,以法为据
在基本法轨道上发展香港政制
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求香港政制发展的正确之路
秉国之钧,四方是维
以对港高度负责精神切实贯彻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讲出来,说清楚
循序渐进推进民主是港人高度共识
在深圳“香港政制发展座谈会”上的发言
齐心协力迈向香港民主发展新历程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就香港个别社会团体发动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进行“公投”一事发表谈话
中联办负责人就“五区公投运动”发表谈话
就香港特区政府2012年政改方案的谈话
面向未来、凝聚共识、推动2012年政制发展向前走
李刚介绍会见民主党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香港政改和未来普选问题的谈话
中联办负责人就“一人两票”方案发表谈话
关于“补选行政长官任期”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发表谈话(2)
就法论法,以法会友
在与香港法律界人士座谈会上的发言
关于其他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
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深入学习研讨基本法,努力提高公务员素质
中央对香港具有的宪制权力及其实践
精彩书摘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发表谈话全面介绍七月一日后有关香港居民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政策
(1997年4月13日)
日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王凤超,在香港谈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解决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原则,广大港人对国家制定的这方面政策表示欢迎,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他们还不很清楚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今天在此间全面介绍了有关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政策。
发言人说,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国国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在香港实施。去年五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此之后又提出了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香港居留权规定的具体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据此制定有关的出入境条例打下了基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解释的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包括在香港出生的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条件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其中有外国居留权的,如果本人不申报有外国国籍,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如果这种人愿以外国公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可以凭有效的证明文件向特区入境处申报变更国籍,申报被批准后不再具有中国国籍。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广大香港同胞将自己视为中国人的愿望,同时也给予他们自愿选择以何种身份在香港居住的机会。中国公民,须按基本法对中国公民规定的条件取得香港居留权;非中国公民,包括已经批准变更国籍的人,就要按照基本法对非中国籍人规定的条件取得香港的居留权。下述六类人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亲或母亲是在香港定居,即享有香港居留权;如果父母当中只有父亲在香港定居,则该人须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或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一名被发现遗弃于香港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初生婴儿,如没有相反的证明,可视为由一名已在香港定居的中国公民所生的婚生子女,也享有香港居留权。
发言人指出,“定居”是指一个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不受任何居留期限的限制,包括享有居留权的人和不受任何居留条件限制的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时间计算方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的连续七年。
所谓“通常居住”,发言人指出,一个香港居民,如在一个时期内去香港以外留学或被派往香港以外工作,这段在外地的时间,也应计算在“通常居住”的时间内。但某些情况下在港居住的人不属通常居住,例如,非法入境者、被法庭判决在港监禁或拘留的人、外来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等。
三、第一、二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无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只要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是具有香港居留权的人,该子女即享有香港居留权;如果只有父亲具有香港居留权,则该子女须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或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非中国籍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时间计算方法,是紧接该人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非中国籍人还须按法定方式作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并在该声明表格中如实申报能证明自己以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的个人资料。如在香港有无住所(惯常居所);家庭的直系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在香港有无正当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是否在香港依法纳税;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审核这些资料时将按照该人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并有权在需要时要求申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申报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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